上诉人宋宏应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森鑫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艺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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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1398号

广州艺术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艺术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宋宏应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森鑫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艺术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艺术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3元,上诉人宋宏应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森鑫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艺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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