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的房屋范文赠与合同可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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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孙某与女方交往之初提出,其有3套房屋,任有女方挑一套作为其婚前财产。女方见其有此诚意遂同意房屋公证,公证后作为男女朋友交往。

  公证协议:1、地处某小区甲方名下3套房屋,均系甲方(孙某)婚前财产;2、属于甲方名下某小区某号某室房屋,甲方自愿赠送给乙方(女方)作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得作为共同财产处理;3、甲方婚前财产在双方婚后、存续期间也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4、本协议一式二份,一经公证就生效。

  协议签订一年后孙某未履行承诺,未将房屋过户给女方,于是双方分手,但是孙某还是经常找女方,搞得女方非常烦恼,一气之下将孙某告到了法院。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年前签订公证协议,被告将某小区某号某室房屋赠送给原告,然而一直未过户。经原告多次提及,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现要求被告履行公证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过户房屋是以结婚为前提,现没有结婚,所以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份公证协议系以双方结婚作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合同,其中多次提到关于“婚姻”的词句,除了“婚姻”以外,原告也无其他的证据或理由证明除此以外的其他事由产生赠与行为。

  由于双方没有结婚未达成生效条件,因此,公证 房屋 赠与 合同 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