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莫铭业与被上诉人赵范文仕玉、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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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3741号

赵仕玉:

上诉人莫铭业与被上诉人赵仕玉、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昊信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3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赵仕玉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莫铭业返还租金、保证金共432000 元及支付利息(以432000元为本金,上诉人莫铭业与被上诉人赵范文仕玉、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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