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关于江苏海门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鑫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南通市鑫乐红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门市鑫隆包装纸箱厂、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沈建新、张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684民初6001号
南通鑫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南通市鑫乐红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门市鑫隆包装纸箱厂、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沈建新、张祖英: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门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鑫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南通市鑫乐红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门市鑫隆包装纸箱厂、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沈建新、张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684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南通鑫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海门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499827.8元,江苏 华通 管业 有限公司 沈建新 建新 张祖英 金融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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