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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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555股票简称:海航创新公告编号:临2016-092

  900955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二)。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4日、7月25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9、临2016-08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4827429383139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6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1543932-4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一: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组织机构代码:YA361429-8

  负责人:沈力行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37号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管委会与原审原告的借款已经到期,但事实上双方之间协议对于还款的约定并非附期限的,公司 有限 管委会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