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1日,辽药采领办发布一则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的通知。
通知提到,为推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现予以印发。
在《合同》中,甲方代指医疗机构,乙方代指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合同》要求,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确保其每次交付给医疗机构的中选品种时,供货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应符合以下条件: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中选品种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药品 集中 采购 使用 试点 带量 购销 合同
我爱范文 » 4+7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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