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将有示范文本 “二房东”不得擅自转租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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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你有没有留意过中介给你签的是什么合同?有没有被二房东“摆一道”的遭遇?日前,江苏省工商局制定《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分租给第三人,不得擅自增加租住人数。

  随着毕业季的到来,眼下扬州房屋租赁市场升温。结合日前我国首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记者邀请业内人士进行解读。

  案例1

  两大学生租房花7600元买教训

  “二房东”通过转租房屋骗取租房人钱财的投诉并不少见。去年6月,我市就有两位大学生被“二房东”骗走7600元。这两人都是应届毕业生,准备合租房子,在西区看中一套房子后,拨打网站上“房东”的电话,然后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及押金7600元。当两人准备找“房东”拿钥匙时,发现对方已经无法联系。

  市消协和市物管中心之前还接到一些投诉,一些租客在租房后没多久就被物业停电,一查才知道,是“二房东”趁着快到期把房子转租了。

  示范文本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示范文本》中不仅要求出租人写明自己的证件类型和编号,在合同开始,还要写明房屋产权人是谁、房屋性质是住宅还是商用、房屋有没有抵押等情况。同时,要求中介方核查房屋权属的真实性,这样就有利于识破二房东的身份。在“合同解除”一项中规定,如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分租给第三人的,擅自增加租住人数的,房东都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条例规定

  上个月,国家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二房东”转租他人住房违规经营等市场乱象,意见稿规定,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对于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并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案例2

  才签过合同房东改口要涨价

  租房中房东随意提价、“一言不合”就被赶、押金说扣就扣的情况也不少见。今年初,市民孔先生在梅香苑租了一套房,已经签过合同,房东却突然要涨价。

  “我的一位律师朋友告诉我,可以不理会房东的要求。只要是有合同约定的交易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但是扯来扯去太费劲了,这次房东没涨价成功,没准下次找我麻烦。”孔先生无奈说道。

  示范文

  按照要求,“租赁期限”不仅要求双方自填,且明确到具体日期。“租金标准”必须明确,是按月、季、半年还是整年收取,同时还约定了支付方式和时间。对于水、电、气、电话、电视费、物管费等12项收费,必须明确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缴纳。

  违约的责任划分也很清楚。《示范文本》中写明,如果房东逾期交房、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金由双方商定;如果租客提前退租、逾期归还房屋、逾期支付房租等,也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免责条款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承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这预防了不足月退租,租金算不清楚的情况。

  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损坏,承租者应通知出租人维修;因承租者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的,承租者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意见稿还提出,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落地

  市工商局:文件一到,第一时间向社会传达

  “扬州没有一个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 合同 将有 示范 文本 二房东 不得 擅自 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