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彩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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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申644号

李德明: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黄彩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李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申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如下:驳回黄彩霞的再审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彩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李

申请人黄彩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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