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靓宝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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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0020/ZK-2017-000612

公开责任部门:

信息名称:北京靓宝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案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17-07-03

发布日期:2017-07-03

内容概述:北京靓宝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案

【字号:  】

北京靓宝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商罚字[2017]第06093号

当事人:北京靓宝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72658713

法定代表人:张景文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2号楼1至14层101内12层12160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2017年5月2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自首次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特许加盟合同》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公示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