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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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13156号

王惠丽、郭叔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3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及受理费负担的决定。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郭叔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付借款本金672915.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46331.03元、罚息5574.67元、复利2810.49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上诉人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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