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将启用装修合同示范文本 装修公司拖延工期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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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网讯  施工不到位须返工,装修公司却拖延工期迟迟不行动?消费者为某一装修项目购买的材料,而材料不经允许却被挪作他用?以往,市民装修房子时,签订的是由装修公司自制的装修合同,遇到一些糟心事,但因合同不完善而无能为力。不过今后你不用担心了,今日上午,由洛阳市消费者协会、洛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共同制定的《洛阳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讨论稿)》(以下简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待近期正式启用后,过去易被消费者忽略的装修合同“盲点”,通过合同示范文本将全面“固化”,为装修公司施加“紧箍咒”。这将是我省首份由官方制定、推广的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原丽娟介绍,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规范统一的装饰装修合同,市民装修房子时,签的合同由装修企业单方制订,有的条款过于简单,有的条款内容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减轻施工者自身责任,再加上许多消费者缺少对法律法规知识和对装修技术标准的了解,引发不少装修纠纷。此次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拖延工期,消费者可索

  装修公司消极怠工,拖延工期怎么办?在装修过程中,受许多因素的影响,装修的时限不太好控制,再加上个别装修公司为了招揽生意,将工期定得很短,结果到期完不成任务,更有甚者,一些公司为了其他目的,恶意拖延工期。以往,在一些装修公司自订的装修合同中,涉及装修工期逾期的情况,总是被刻意模糊掉,消费者一不小心就掉入“陷阱”。

  《装修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因装修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装修公司应按合同标的额的5‰偿消费者。此外,因装修公司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装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或返工。经过修理或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装修材料被挪作他用,装修公司双倍赔偿

  “在装修过程中,一些剩余的乳胶漆、木板、电线不翼而飞……”在装修施工中,消费者购买的装修材料被施工人员“顺走”,挪作他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让人懊恼。

  《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对这一行为有了约束。其中规定,消费者提供的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室内装饰,非经消费者同意,装修公司不得挪作他用。如装修公司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消费者。

  《装修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消费者和施工方在装修过程中各自的责任,针对工程造价、施工图纸制定、装修材料供应、工程质量及验收、安全生产要求、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等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合同后还附有《工程报价单》《工程项目变更单》等附件,供消费者和施工方详细列出装修中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等内容,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偷工减料、虚增项目的问题。(记者 郭瑛 通讯员 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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