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挽回损失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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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某装饰公司起诉川某木业公司,诉称木业公司还下欠其货款30余万元。木业公司到庭后辩称,2015年双方结算后确实欠装饰公司货款30万元,但是2016年双方仍有业务往来,加上支付之前的货款,已陆续向原告支付50余万元,并提供了对账单,被告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根据证据规则,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供货单,原告提交了101张单据。被告面对单据,一度矢口否认,认为原告未与他公司建立买卖交易,收货公司名称不是被告公司,但经过承办法官对单据以及被告提供的账单一一比对,单据显示的送货时间以及支付金额能够与被告提供的账单相互吻合。最终,经双方对账及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支付下欠货款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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