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

52fw.cn 栏目【合同】【银行信托】 已阅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初14号

广州高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杨永明、钟秀芳、惠州市东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告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杨永明、钟秀芳、杨委烨、弥勒市钛丰矿业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改判为弥勒市钛丰矿业有限公司不承担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

标签: 原告 平安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分行 被告 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