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 张黎明 通讯员 陈冬初)近日,当事人陈某向磐安县公证处申请,要求办理协议变更公证,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给儿子赠与房产的约定。
经公证员了解,陈某与其原配偶李某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生育的陈甲由李某抚养,共同共有的房产一处归未成年儿子所有。离婚后,陈某与李某均又再婚,子女的,也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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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范文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后不可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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