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可否撤销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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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某(女)与张某(男)于2008年5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7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现住房和住房内的家具电器归女方,其余的财产归男方,女儿由男方抚养。双方于2012年9月 18日复婚,后于 2012年12月20 日再次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登记时间为 2003年9月 11 日。 2011 年离婚后,双方复婚及再次离婚时均未对该房屋进行过再次约定。双方2011 年第一次离婚后至今,张某及女儿一直居住在该涉案房屋中。

    现邹某起诉张某要求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关于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协议是否可撤销,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随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根据《物权法》第 9条第 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可否撤销问题探究 山东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