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潘艳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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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549号

潘艳珠: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307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49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3072号仲裁裁决:一、潘艳珠应向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3866.84元;二、潘艳珠应向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322.76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12日),执行潘艳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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