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18年9月签一合同,约定19年6月发货、收款,但签合同时规定先开具发票。
请问: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但所得税纳税义务未发生。开票时如何帐务处理?
2.今年增值税申报金额大于所得税金额,如何处理?
3.这种先开票,明年发货收款合同,签订时注意什么事项?
专家回复:
1.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开发票时未发货也未收款,不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该等增值税申报金额和所得税金额的差异在申报时不需要做特别处理,但应保留好相关的销售合同、将来发货及收款的凭据,以供税务机关检查。
3.先开票,后发货收款,现实交易中是存在的,销售 购销 发票 确认 所得税 税务 增值税
我爱范文 » 购销合同先开具发票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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