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荣、樊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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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关于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樊荣、樊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684民初3708号

樊荣、樊郁: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荣、樊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684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樊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借期利息(按月利率14‰从2018年1月2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6日)、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0‰从2018年10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二、如被告樊荣未履行上述债务包括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樊郁名下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欣月佳苑16幢401室房屋及40号车库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樊郁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樊荣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樊荣 樊郁 借款 合同纠纷 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