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衡宇赠与协议是否有用
【案情】
2007年,张某与老婆李某因情感例外协议仳离。按照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张某志愿将一处房产中属本身的一份无偿赠与给李某。后,张某因无房栖身仍住在该房内。2008年5月,李某以张某栖身的衡宇为其全部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历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署的衡宇赠与协议是否有用呈现两种差别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本身份额的衡宇赠与给李某,建立并生效,即已对衡宇作了处分,张某损失了衡宇的,固然损失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与李某在协议中将属本身份额的衡宇赠与给李某的举动属于赠与举动,赠与合同建立,但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随便打消赠与,维护其对衡宇的全部权。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概念,起首,认定张某与李某签署衡宇赠与合同建立。按照《》第185条划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本身的产业无偿赐与受赠人,受赠人暗示接管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张某的屋子赠与给李某,而且两边在协议上签了字,以是应认定赠与合同建立。
其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署衡宇赠与合同未生效。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划定:赠与的产业依法需要管理挂号手续的,该当管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要使得张某赠与衡宇的,则需要管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张某与李某对赠与的衡宇没有管理过户手续,张某 李某 合同 协议 移转
我爱范文 » 本案协议仳离的衡宇赠与协议是否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由52fw.cn提供互联网分享,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