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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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天,甲方确认由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消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4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5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3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

  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告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5   如甲方需设计变更或增减预算项目,应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出具变更单,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并增减相应的工程款。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和《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YJG33-97)等国家、省制订的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及省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并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材料和工费损失及工程延期所造成的损失。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建筑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