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签署租房合同,未告知租户不是房主,租户不支付房租,属于

52fw.cn 栏目【合同】【租房合同】 已阅0

汉城水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案是合同纠纷,合同具有相对性,汉城水泥公司与张淑勤、李志超、肖大国三人签订的合同,只应由该三人提起诉讼,只与上述三人有法律关系。且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并无附着被上诉人等20人的委托书,故汉城水泥公司并不认可被上诉人等20人的任何权利,也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等20人确实做了委托。争议房屋到底是不是他们20人的?委托是不是遗漏了其他人?委托书是不是后补的?都需要查实。二、押金问题。汉城水泥公司支付了1万元押金,未予以核减,也未在原审判决中予以表述。三、房屋所有权人问题。该房屋系襄州经济开发区办公用房,属于国有土地、国有资产性质,不能买卖,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相关权利人为襄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而不是被上诉人等20人。如果依照原审判决,等于变相将争议房屋确权给了被上诉人等20人。四、合同解除问题。合同第4条、第6条第2项,明确约定:由乙方提前一个月支付租金;若乙方违约,则合同终止。可见合同在2016年3月份已经自动终止了,双方已经事实解除了租赁合同。张淑勤、李志超、肖大国三人明知房租未交,必然会索要房租,来汉城水泥公司查看,汉城水泥公司在2016年末已经搬离,这个事实张淑勤、李志超、肖大国三人不可能不知道。他们不来要房租吗?他们来要房租,难道看不见不在办公吗?显然与日常逻辑不相符。真相就是他们知道汉城水泥公司早已没在此办公。五、房屋现状问题。汉城水泥公司搬走后,房屋处于空置状态,原审法院并未实际现场查看,以确认房屋是否处于租赁状态,就匆忙判令腾出房屋,属于重要事实没查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汉城水泥公司的合法权益。张晓宇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晓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汉城水泥公司及时支付张晓宇自2016年4月起至2018年8月共28个月2间房屋的租金22400元及汉城水泥公司将租赁张晓宇的房屋腾退完毕并交付张晓宇为止部分租金;2.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张晓宇、汉城水泥公司2015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张晓宇所有的房屋腾退交付张晓宇;3.汉城水泥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张晓宇、刘勇成、张玉友等20人与张淑勤、李志超、肖大国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载明:张晓宇、刘勇成、张玉友等20人自愿全权委托张淑勤、李志超、肖大国与汉城水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事宜,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等条款,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按约定履行。2015年10月1日,张淑勤、李志超、肖大国(甲方)与汉城水泥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载明:一、出租房屋共五层,位于襄阳市××大道北侧,西邻襄阳雅虎机电有限公司、东临襄阳元大粮油公司,属于襄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办公用房。甲方没有办理土地证、产权证等手续。按照襄阳市规划,该房屋处于两改两迁区域,在租赁期内可能面临拆迁,乙方在确认知晓以上情况,并自己处理由此带来的一切问题…;二、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的二至五层(面积约670平方米,汉城 水泥 公司 房屋 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