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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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最近刚入职一家民营企业,但是企业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因工作需要,3年内不能结婚,5年不得生孩子,如违反规定需交纳违约金5000元并辞退”想着自己短期内不会结婚生子,便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含有此条款的劳动合同。请问,这种合同条款有效吗?

  读者 刘睿睿

  刘睿睿同志:

  《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中工网 工人日报 劳动维权 职工社保 法治观察 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