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基案情
申请人潘文财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讯断,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修建分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同泰修建分公司)给付货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时代的债务利钱,共计115万余元。执行法院通过相干查询、现场勘查,发明路通同泰修建分公司没有能力履行所有债务。
(二)执行成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查明:被执行人路通同泰修建分公司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自力负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 通州区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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