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创新发展与制度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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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生效,对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及优化市场生态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针对投资者保护增设专章(第六章),从不同角度切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章的亮点包括:明确了证券公司所担负的充分了解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匹配投资适当性的义务,突出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强化了针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等。

  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突破是将投资者进一步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由证监会考虑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来划定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保护。例如,新法规定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由证券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行为合规,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经过30年的成长,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成熟,正提供越来越多的复杂产品,投资者之间也存在天壤之别。分类施策、区别对待是市场发展的需要,更有利于集中资源保护弱势中小投资群体。

  与此同时,在受损投资者利益补偿方面,新证券法有三项重要的制度变化,即先行赔付制度的入法、责令回购以及中国版民事集体诉讼机制的推出。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在此类做法正式入法之前,证监会出台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并在“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案例中有少量实践。

  责令回购制度体现在新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证券 投资者 保护 新发展 制度 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