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1122民初276号
原告:王立来,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阜城县人,现住武邑县。
被告:孙晓强,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王立来与被告孙晓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晓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轻钢结构工程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原告应被告要求,王立 孙晓强 承揽 合同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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