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陈先生这次在支付了7期租金共计3.4986万元后,将大搜车公司告上法庭。
陈先生认为,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是后台自动生成的,并未经过他签字确认,且他的初衷是分期贷款购买涉案车辆,上述协议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先生提出,大搜车公司在广告语、支付界面等地方使用“购买”、“首付”、“月供”等字样,让自己误认为双方是车辆买卖关系,大搜车公司在和自己订立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合同性质,存在欺诈。
陈先生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月供,并按照已付款项总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
而被告方表示不存在欺诈,并提出了反诉。大搜车公司方面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原告陈先生在续租期间迟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并承担大搜车公司的合理开支。这起由“一成首付+分期月供”引发的汽车消费官司,究竟是消费陷阱还是非理性消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的服务协议载明,下单完成前必须勾选同意该协议,陈先生也自认在下单前勾选同意了上述协议,因此该协议成立。所涉车辆展示图片及商品详情介绍处也注明“弹个车采用先租后买方式,租期1年,用车满1年,可买可退”等字样,陈先生下单前应当知道该交易模式,且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均可知悉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大搜车公司名下,陈先生对此也应明知。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大搜车公司不存在欺诈,与用户签署的电子合同没有被修改,驳回了陈先生“退1赔3”诉求,并要求陈先生支付剩余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大搜车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
法理上的解读与金融监管“负面清单”有不协调的地方?
这场官司中陈先生认为对方行为是一种“欺诈”,法庭也是以此为中心进行的审理。但是存在于“一成首付,先租后买”背后隐现出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否得当?
“不只是新车,像其他二手车平台上分期购买车辆,消费者都遇到了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虽然车辆归消费者使用,但是没有机动车登记证(即‘大本’)。因此,经常出现一旦用户还款违约,融资租赁公司直接把车辆‘拖走’的情况”,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告诉记者。
据毕研广的介绍,消费者一般认为,这种模式无非是消费分期,但是大部分人并不知道其实是融资租赁。“有消费者反映,一开始并没注意签署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办分期的时候才发现,也不懂就没多问。其实,融资租赁相对小众,融资租赁 协议 公司 车辆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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