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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点七步法
在长期的工程纠纷解决中,团队发现每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会有一个或若干个主要的争点,而解决该纠纷的效率及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纠纷解决专业人员对争点的精准寻找,如果不能找到该纠纷的真正争点或找到的争点过大或过小,即使诉到法院或仲裁,也不会使该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更不会给纠纷的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案。所以,设计出一套可以精准地找寻争点的法律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丰富的建工纠纷解决实践中,我团队逐步通过调解、和解、诉讼、诉前人民调解、仲裁、执行和解及其他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灵活应用及对每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争点的分析和提炼,逐渐形成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点认识上的统一,并研究总结出了“七步法”。“七步法”是一种全面分析某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要点的创新方法,其从面到点进行深刻剖析,把要点不断地细分,直至找到纠纷的真正争点,从而有效地解决工程纠纷,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性质和合同效力的确定、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的确认、纠纷产生的原因、利息的计算及管辖等七大块,也是全面分析一个建工纠纷案件的七个不可或缺的步骤,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步,看合同: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在遇到一个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要确定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效力,这是进行下一步分析的前提,因为确定合同的性质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合同的效力则会直接影响接下来的分析步骤和思路。
一般,对千一个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纠纷解决专业人士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诉说来了解案情,这是必需的,但一个工程案件错综复杂,故事性的事件或描述较多,当事人对纠纷的认识往往因人天性的选择性记忆而不能很好梳理经过和原委。庭审或仲裁审理的调查程序就是为了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节约时间迅速有效地查明事实。但实践中,有时专业律师也会遇到一个当事人说了好多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主张违约赔偿,但最后会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是无效的,不能主张违约,这是做无用功,耽误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宝贵时间。诸如此类的情形比比皆是,严重影响工程纠纷解决的效率及效果。
1. 合同名称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团队发现建设工程合同存在大量合同名称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比如很多合同是以“协议书”“合作合同”“购销合同”等名称出现,但实质上却是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如果对于合同的性质认定不准确,很容易会导致法律的错误使用,影响纠纷的有效解决,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这就迫切需要我们真正理解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我团队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特点作了比较全面的总结,其具体内容如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普通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典型特点:
(1) 法律法规对承包人的资质有严格的要求,即承包人承揽工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这是建设工程合同最大的一个特点,对建设工程的判断以及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都需要资质的要求,本书将在具体的分析中给大家介绍。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例如,《建筑法》第 8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活动不适用千《建筑法》,应当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予以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条,关于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规定,限定为工程投资额在 30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规模 30 万以下的或农村建房类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还有一类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争议比较大,比如船舶的设备安装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就存在争议。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内容复杂、履行期限长、投资大的特点,而且建设工程合同多采用书面形式和示范文本,比如《 2017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国际上 FIDIC 文本等用以防止可能的纠纷的发生。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招标、签订、履行结算等受到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标准等的严格约束,其受行政监督管理远远多于其他有名合同。
例如,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的必须
招标投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
基于以上特点,我们就会很容易判断出,一份名为《钢结构购销合同》应需要安装资质,且含有安装内容的合同应该是一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从而避免法律的错误适用,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2. 合同无效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严格约束,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
(3) 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 转包、违法分包的;
(5)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且在起诉前还未办理的;
(6) 低于成本价的;
(7) 符合《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情形的。
#p#分页标题#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原则:一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如何参照未写明。二是据实结算。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该分析的具体内容见本书的论述。
第二步,把质量:分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工程质量问题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我们确定纠纷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后,需要进一步确定工程质量问题。规范工程质量问题的法规及司法
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看出,承包人工程能否取得并得到有权部门的确认,前提必须是工程质量过关,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最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可组织其他四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衡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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