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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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合同信息报送制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以及各类一体化、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市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完成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在施工许可申请环节前完成信息报送。

    分包合同信息报送前,总包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直接发包手续和合同信息报送合并办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合同信息报送。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 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关于 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通知 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