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须依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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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项权利对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权利行使期限的规制。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6日,投保人吴某某以妻子程某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B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其中B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均为35482.61元,保险公司 行使 合同 除权 依法 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