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首起校园贷案件一审宣判 提前扣除利息签订虚高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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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首起校园贷案件一审宣判

  提前扣除利息签订虚高借款合同

  □ 本报记者  唐荣

  □ 本报通讯员 刘斌 牟桐

  9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首起非法校园贷案件在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董某铭等11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0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张某、彭某佳曾经是不同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他们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接触到一些有借款需求的在校大学生,通过审查个人资料、家庭信息等,掌握了一批具有深圳户口、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自控能力差等特点的在校大学生资源。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张某纠集董某铭、吕某赓、付某信、陈某鑫等人一起合作,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的高息短期借款业务,由董某铭、吕某赓、付某信、陈某鑫、李某宇、刘某铭、林某等人负责出资,张某负责物色客户、出面签订合同和债务催收,所得利润六四分成,风险共担。

  据了解,一般的借款模式是以1周或2周为借款周期,利息15%至25%不等,每日逾期费为借款金额5%至10%不等,利息计入本金提前扣除,或者在转账后立即返还,并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或者就同一笔借款签订多份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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