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52fw.cn 栏目【合同】【经营合同】 已阅0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决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