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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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已由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在全市进一步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保证民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对于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和谐,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昆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严格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普法活动;要结合不同地区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采取群众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和规定内容,持续推动民法典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组织开展民法典学习宣讲活动,聚焦民法典总则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公职人员要做学习、宣传、遵守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实施措施,并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在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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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各族人民群众、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处理矛盾纠纷,不得侵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好习惯;要增强道德意识,倡导契约精神,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民法基本原则,自觉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

  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特点,送法上门,关爱到家,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感受到民法典的作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法律服务力度,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务实高效解决民事纠纷。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法典遵守执行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落实民法典的全面实施;要对照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对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专项清理,若有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和废止,并依法及时制定需要配套的地方法规,保障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民法典有效实施;要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监督“一府一委两院”认真执行民法典;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与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民法典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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