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样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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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县木具厂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县百货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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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规格(长,宽,高cm)│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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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柜台      │130×40×90      │ 件 │ 120 │   │
  ├──────────┼───────────┼───┼───┼───┤
  │塑料台面柜台    │180×100×95     │ 件 │ 10 │其中不│
  │          │           │   │   │带抽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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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台面柜台    │180×100×95     │ 件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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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布货架      │180×40×200     │ 件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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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百货电器货架   │180×80×200     │ 件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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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百货货架     │180×50×200     │ 件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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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 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 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算,共计49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20000元(贰万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加工 承揽 合同 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