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 自愿打赏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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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是否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打赏花费都可索回呢?

  对此,郑宁说,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经自食其力了,那么其观看直播的打赏钱财在不满足合同无效条件的情况下就不能索回。此外,八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打赏数额与其年龄、智力匹配,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时候也不一定能够索回。

  成年人打赏难索回

  除非认定合同无效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的也不在少数,倾家荡产为主播打赏的案例并不少见。

  上海的翁某因丈夫赵某在2018年4月到2019年1月间花费77万余元购买礼物打赏主播邱某,而将赵某、邱某以及平台诉至法院。翁某认为,丈夫赵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没有经过她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给邱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

  法院认为,赵某和平台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平台没有过错,翁某主张丈夫赵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赵某与邱某之间并无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网络主播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得打赏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索要;如果网络主播进行了违法的表演(如淫秽色情),或者与打赏人在私下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婚外恋),其获得的报酬属于非法所得,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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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主播 网络 平台 未成年人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