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责任问题。弗锐达公司作为提供撰写技术资料及申报服务的一方,在已有申请专利等材料的基础上,应主动收集其他材料,敦促华渠公司提供。弗锐达公司也未提交其积极作为的证据。双方合同签订于2017年10月并约定一个半月内完成,与2018年8月新规实施的时间相差甚远,弗锐达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华渠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考虑到弗锐达公司所做的部分申报工作和沟通工作,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弗锐达公司应退还款项29107元,同时依据双方的合同支付违约金19000元、律师费9000元。但,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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