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逃逸后为躲调查攀爬高楼坠亡不属保险合同“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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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为不法 自甘冒险者自担责

交通肇事逃逸后,为躲避警方调查,男子郭某从自家10楼阳台利用绳索攀爬下楼,结果不慎坠楼身故。事后,就郭某生前投保的一份意外伤害险,其家人与保险公司两度对簿公堂。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郭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9日晚,新城交警大队接到报警,舟山某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民警调查后发现,肇事车车主为41岁男子郭某,遂前往其位于新城某小区住处查找车辆、核实情况。民警到达郭某住处后,在门外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几分钟后,担责,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司法观察

郭某自甘冒险的行为不仅导致其自身坠楼而亡,对整个家庭也是致命的打击,这一悲惨结果固然让人惋惜。但是,并非有伤亡就自然要有背锅买单方,“弱势”身份也不该成为脱责的倚仗。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越来越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我国警察法明确规定公民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义务。郭某宁愿冒着极大的生命危险也要妄图逃脱警方调查,显然违法。生命可贵,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是最大的公平,法律不会仅凭伤亡结果不分是非对错一概提供额外救济。一次严谨的司法裁判,胜过百次的法律宣传,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充分发挥个案判决对于社会风气和个人行为准则的引领导向作用,将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融入裁判过程,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和司法的公信力。(牟聪 陈倩琳)

(责编:刘霞(实习生)、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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