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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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则)新旧法对表

《合同法》分则

《赠与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草案)》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民法典》

二分编 典型合同

备注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

款规定。

增加“助残”;

强调救灾、扶 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 销;

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改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

续。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将“等”改为“或者其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 受赠人可以请求交 付。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 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增加“助残”;

删去“社会”;

将“要求”改为“请求”。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删去“损害”;

两条合并为一

条,修改文字表述。

草案中将“依照”改

为“依据”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二分 典型 第十 一章 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