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 “长租公寓、企业宿舍、物业小区出租屋、商务公寓以及非居住的自建房房屋租赁合同自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要备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日前,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出租人未按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今年年底前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机构备案的房屋租赁机构,将被严查。
强化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
《通知》明确,在东莞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须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提交在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系统上申请办理房屋租赁机构备案。
明确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主体责任。长租公寓、企业的宿舍、物业小区出租屋、商务公寓以及非居住的自建房房屋租赁合同自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园区镇(街)房屋租赁备案窗口或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自行签订租赁合同的,东莞阳光网 阳光网 东莞 房屋租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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