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发布,201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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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发布,2017年修正

【字体:      】          2018-01-1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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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 建设监理 规定 2006年 发布 2017年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