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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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
  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
  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
  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
  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
  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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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企业 会计准则 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