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关于范存新与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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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684民初762号

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范存新与被告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684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存新货款人民币4465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46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由被告张辉负担。被告张辉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范存新预交且应退还的916元,原告范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海门 法院 关于 范存新 张辉 买卖 合同纠纷 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