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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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占了526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仔细翻阅合同编又会发现,修订的地方还真不少,其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更是有多项调整。

  “民法典第793条有关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的规定,是合同法所没有的,属于新增条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颜良伟告诉记者。

  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为何民法典要新增这一条文呢?颜良伟表示,这是民法典立足实际作出的决定。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颜良伟告诉记者,如何处理这些无效合同,一直是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争议也比较大。为了统一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民法典在参考相关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新增了本条规定。

  记者了解到,为了明确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司法界也一直在不断努力。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规则。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其第二条规定出现了裁判观点不一致的现象,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扰。

  “民法典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对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误解误用问题。”颜良伟介绍,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 合同 施工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