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实行检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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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规范检测收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省质监站《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吉建质〔2010〕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4]10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全省建设工程实行检测合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备案管理的内容

  1、承揽业务的检测机构是否具有资质等级证书,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所承揽的检测项目是否符合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定;

  4、检测收费标准是否符合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4]10号)规定。

二、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2、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3、检测人员上岗证书。

4、提交工程检测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包括:

⑴工程概况;⑵检测项目;⑶检测依据;⑷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责任;⑸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⑹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备案有关事项

为解决检测合同履行中监管缺位问题,防止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不公平交易等行为,防止不正之风及腐败行为的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所签订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必须到合同备案机构(工程所在各地县(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有关事项如下:

1、各市(州)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检测合同订立后2日内(施工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必须将检测合同和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县(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检测机构方可进行相关检测活动。

3、对检测机构没有按要求签订《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及检测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各地县(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违法违规的检测合同必须责令签订检测合同后并将检测合同内容填写完整后才能进行备案,对拒不签订检测合同及不认真改正的检测机构按规定及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4、各地县(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检测合同应即时办理完备案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5、备案程序:

(1)由检测机构持有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到备案机构(各地县(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备案表》;

(2)由检测机构填写《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备案表》,向备案机构递交《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及有关合同备案资料,申请备案;

(3)备案机构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在即时提出备案意见(完成备案手续)。

四、要求

1、签订《建设工程检测合同》未使用示范文本的,备案机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2、《建设工程检测合同》未经备案,出具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3、签订检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4、备案机构在备案审查时,对合同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不公正公平的条款和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由备案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甲、乙双方协商整改并反馈整改意见,符合规定后再行备案。

5、《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领取。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

工程项目名称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

资质类别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检测机构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检测人员姓名

岗位类别

证书编号

检测人员姓名

岗位类别

证书编号

检测人员姓名

岗位类别

证书编号

检测人员姓名

岗位类别

证书编号

承检项目

是否有合同

收费文件的标准

实际收费标准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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