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易错考点: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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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法考(司法考试)中是占有很重要的分量的,民法的内容也非常庞杂,学习起来很多同学感到没有头绪。那么怎样使民法的学习有头绪呢。今天中公法考培训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1法考民法易错考点:

间接代理

1.显名:

(1)特征:

①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②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

③第三人在订约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效力: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2.隐名:

(1)特征:第三人在订约时不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效力:

①原则: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②例外:

A.介入权:

a.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原因致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取得介入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b.第三人援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对抗委托人

B.选择权:

a.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原因致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行的,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取得选择权

a)只能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 1 人,而非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b.委托人取得两项抗辩权

a)援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

b)援用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

易错点提示:

1.“隐名”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2.委托人有介入权或者第三人有选择权

①委托人违约,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第三人可选择让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担责任,选定后,不得改变;第三人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②第三人违约,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委托人介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受托人具有披露义务

易错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三/4.单选)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考点】转委托;间接代理

【难度】★★

【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因此,转委托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成立:一是事前经过委托人同意;二是事后经过委托人同意;三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之。本题中,受托人以经过委托人甲的同意将委托事务转托给丙,是有效的。A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了买卖合同,题干中并没有给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与甲之间有代理关系的相关信息,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B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据此可知,受托人丙应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C项正确,当选

需要注意,题干中是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然后由委托人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在丙、丁、戊三人关系中,并不存在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仅存在受托人丙与第三人丁的首饰合同关系、受托人丙与第三人戊的箱包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披露的问题。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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