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界研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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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近日,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举办“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与协调”线上研讨会,反思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深入探讨疫情期间集体协商、集体合同问题。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在研讨会上表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在疫情后期鼓励复工复产时,却出现了新情况。面对疫情防控下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该如何反思?是否有应对非常态的疫情期应急的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仅是调整常态劳动关系的法律,也应该有应急状态下的变通规则,应对紧急状态下的情况,依法处理好常态与非常态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这次探讨疫情期集体协商、集体合同问题,以后还要全面梳理此次疫情甚至国家历次发生的大规模各种灾害或者紧急状态下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中的问题,总结经验与做法,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下平衡好劳动者、企业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定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体现国家进入应急状态下的各方应同舟共济、共度难关的风险分担精神,建立紧急状态下长效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风险分担机制,为依法调整紧急状态下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提供法制保障。

  与会专家学者分别就集体合同效力的适用范围、疫情下的集体合同的效力与应用、集体合同法律服务的效力分析和弹性条款的设置、疫情期间集体合同之合法性审查等进行探讨。有专家指出,疫情期间,集体合同,尤其是针对疫情和临时订立的专项集体合同的效力要优先于个体劳动合同。专家学者还就集体合同立法模式、集体协商中的实务问题、疫情背景下域外集体协商的适用与冲突、关于集体合同效力可及于个体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据分析等课题进行讨论。有专家认为,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未能正常履行期间,劳动报酬并没有法律规定,此处也不应适用工资支付条例中的停工停产,但如果劳资双方能够达成协商,对该期间的薪资发放是一个非常有益的补充,因为疫情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是双方面的。专家学者对集体合同降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效力、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效力冲突及协调等课题也进行了研讨。有专家指出,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合理的,社会责任应当多方共同承担。但通常情况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还是要劳动者本人同意,如果劳动者本人不同意变更,那么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在会议总结时表示,疫情已经改变了现状,疫情所带来的问题在企业和行业等层面都是共性的,带来了更强烈的社会需求且将现有的某些不足充分暴露了出来,应该更加重视对集体合同的研究;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对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宜适用合同及劳动合同理论来解读它,要有独特视角和理论;对于疫情期间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对劳动者降薪的条款问题要深入讨论;尤其应重视对集体合同特别法的研究,劳动合同条款设置不能一刀切,要做结构性安排,对特殊情形下的工资待遇、解除、裁员等问题设置弹性条款。

  这次研讨会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来自上海市人社、劳动仲裁、法院、总工会、学术界、律师界、企业界及其他业内人士近200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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