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达理保险经纪因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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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对于行业顽疾,监管部门再次重拳出击。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被罚

  经查,永达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永达理2018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业务人员及其亲属、客户参加“高峰会议”“极峰会议”,并出境旅游。部分客户出境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支付至公司账户,其中上半年“高峰会议”活动中,28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66.7万元;下半年“极峰会议”活动中,15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33.82万元。

  李怀三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合规、活动宣传等,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永达理内部文件及签报、“高峰”“极峰”相关的会议材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是,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永达理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5.35亿元。公司2018年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不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关于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

  吴怡珍时任公司管理部负责人,负责管理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对该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职业责任保险单及发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永达理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怀三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永达理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怡珍警告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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