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11月9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付鼎臣 通讯员 胡燕)今年9月到11月,湘潭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市纠风办联合对银行业开展了消费维权评议活动。活动中,专家组共对7家银行的130余份合同进行了检查,发现合同中或多或少隐藏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其中,担保合同尤为突出,主要以下面几种形式出现。
形式一:
强行搭售担保人投保指定险种
9月,有消费者反映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强行要求投保指定险种。原来,消费者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贷款人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正是这条“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要出一笔不菲的费用。
“‘强制投保’在贷款业务的合同中并不少见。”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他们在这次消费维权评议活动中,委托湖南科技大学的志愿者就银行业合同信用问题开展了问卷调查。其中13.78%的被访者认为银行存在强行搭售保险的问题。
该负责人告诉我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合同中强行要求搭售投保,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形式二:
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
“银行为了减少其经营风险,常常单方面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湘潭大学法学教授、此次维权评议活动专家组成员彭熙海教授就某银行推出的购房贷款合同中有关抵押物处置问题举例说,某银行在《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中就规定:抵押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消费者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与、转移、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彭熙海教授说,这种做法违反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理应享有对抵押物出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如果银行在合同中完全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充分利用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则属“霸王条款”。
形式三:
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银行为了减免自己的责任,在担保合同中也隐藏着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条款。”专家组成员彭熙海教授告诉我们,担保合同中经常出现这样的规定:如果担保物权人(银行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指消费者)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这就是典型的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彭教授说:“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间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合同的风险应由担保权人承担,而不应由担保人承担;担保期间届满,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工商部门:
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
“在这次全市银行业消费维权评议活动中发现的‘霸王条款’问题,除了要求银行业自查、自纠,进行整改外,消费者也应当予以重视。”市工商局市场分局负责人提醒市民: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担保条款,切勿贪图快捷,“一签了事”;履约过程中也要及时了解合同的执行程度,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另外,消费者一定要妥善保留合同,记住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增强维权意识,并敢于维权。
我爱范文 » 银行担保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勿贪快捷“一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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