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鸿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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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粤01执2号

张绍雄: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鸿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广州市三角洲鸿业沥青有限公司、张绍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733959363.98元(暂计至2018年10月20日);

交纳执行费801359.36元。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19271

付款后你需凭付款证明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你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联系人,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说明事项,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鸿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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