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是否适用《纽约公约》?
一裁仲案组
裁判要旨:外国仲裁裁决基于《纽约公约》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需满足仲裁裁决须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以及仲裁裁决审理的争议由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两个限制条件。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普通体育纠纷和上诉体育纠纷。就普通体育纠纷作出的裁决可满足上述限制条件,上诉体育纠纷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并非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审理这类纠纷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将可能遇到较大阻碍。
案号:(2017)辽02民初583号
案情
申请人:胡安·德迪奥斯·克雷斯波·佩雷斯(以下简称“胡安”)
申请人:阿尔方索·巴尔加斯(以下简称“阿尔方索”)
被申请人: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俱乐部”)
2012年12月3日,阿尔滨俱乐部(甲方)与胡安、阿尔方索(乙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阿尔滨俱乐部指定胡安和阿尔方索为法律顾问,用于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的申诉。双方对法律咨询费的金额及支付时间、条件、账户信息等进行了约定,并在“附加条款”部分约定“双方意图使本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本协议应归瑞士法律管辖,并按瑞士法律进行解释,且双方同意将本协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仲裁地为瑞士洛桑”。
后由于阿尔滨俱乐部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法律咨询费用,中国共产党新闻 中央政法委 司法部 法制网 法制日报 新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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