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全面推行《房屋居間服務合同》市民贊這是個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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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西安全面推行《房屋居間服務合同》 市民贊這是個惠民政策

  11月25日,西安市在城六區和各開發區(不含閻良航空基地和灃東新城)全面推行了《房屋居間服務合同》和經紀機構房源挂牌相關工作。 有市民稱贊,這是繼手房資金監管之后的又一個惠民政策。

  那麼全面推行《房屋居間服務合同》和經紀機構房源挂牌政策出台之后,市民及中介行業對此有何反應?對手房市場交易有無影響?筆者對此進行走訪。

  政策回顧

  西安全面推行《房屋居間服務合同》

  11月25日,為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二手房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經紀市場秩序,西安市出台了《關於全面推行《房屋居間服務合同》和經紀機構房源挂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在城六區和各開發區(不含閻良航空基地和灃東新城)全面推行《房屋居間服務合同》和經紀機構房源挂牌相關工作。

  《通知》要求,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在辦理二手房交易過程中, 必須登陸"西安市房地產經紀機構開戶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統"簽訂規范、統一的《房屋居間服務合同》。

  房源挂牌必須進行房源核驗

  在《通知》中,首次明確要求,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受托核驗、發布二手房房源信息的, 必須通過"西安市房地產經紀機構開戶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統"進行房源核驗,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居間合同(賣方)》,完善房源發布信息,發布房源並獲取房源核驗唯一編碼。委托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同時明確,二手房交易服務平台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動撤銷發布的房源信息:已網上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超過委托發布期限的﹔居間服務合同撤銷的﹔房源發布后發生司法查封等限制房產交易情況的。

  違法違規中介機構將暫停網簽

  《通知》要求,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我中心推行《房屋居間服務合同》和經紀機構房源挂牌相關工作的要求,依法依規開展二手房經紀服務。

  《通知》明確將對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居間服務合同和房源挂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不簽訂《房屋居間服務合同》、 違規發布房源信息及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

  她表示,主管部門要求所有中介公司在西安市房地產經紀機構開戶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統上簽訂規范、統一合同, 既規范了各經紀機構的行為准則,同時也保護產權人的權利。既可以提前審核產權人的產權人信息,保証整個案件的安全進行。同時還能維護整個市場的安全和穩定性,節約成交時間。

  房源核驗對規范作業有了保障

  西安百年行地產總經理楊凱鵬介紹,《通知》明確要求各中介機構必須通過"西安市房地產經紀機構開戶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統"進行房源核驗,這對於中介機構、購房者、售房者都有保障。中介機構在發布核驗完房源信息時,對於房源情況就已經非常清晰。 同時對購房者來說,也是多了一道保護層。

  而說起此次《通知》與以前最大的不同,他表示,新版二手交易系統操作,由原來的三方合同演變成,經紀公司和業主、經紀公司和客戶互相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建立契約關系,對業主、客戶,以及房屋中介經紀公司的規范作業都有了保障。

  新規降低了房產交易糾紛風險

  陝西貝殼鬧海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交易中心總監王洋表示,新規實施后,由於經紀人挂牌流程熟悉度以及系統操作便捷性的限制,目前經紀人對挂牌操作有一定難度,整個二手市場的經紀人都在一個積極的學習氛圍中。該公司也要求各個門店的負責人也都積極安排推廣學習,客戶業主對居間合同的認同度也相當的高, 咨詢了解,配合簽字。

  針對新規對於二手房交易市場有無影響的問題,他介紹,新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糾紛風險、能在交易前期就篩選掉一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規范了交易市場。 讓經紀人更加專業,更加可靠, 提升了客戶業主的滿意度,及店面的簽約交易量。

  市民:

  新規將交易全過程納入監管

  12月5日下午,在西安市西大街房產交易大廳辦理業務的市民段女士向筆者表示,西安市全面推行《房屋居間服務合同》和經紀機構房源挂牌,對購房者來說,的確是一個惠民政策。

  她介紹,此前二手房資金監管政策從資金監管方面,確保了買賣雙方的權益,而這次出台的新規,從核驗房源方面,杜絕了有問題房產進入市場,平台上簽訂《房屋居間服務合同》又保証了客購房者在經紀端交易的安全性,使整個二手房交易全程都納入房管部門的監督之下,對買賣雙方來說,的確是一個惠民政策。

  ■相關鏈接

  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文/陳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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